一般納稅人輔導期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十三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的有關規定,“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
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認定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內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當月起執行;對其他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稽查部門作出《稅務稽查處理決定書》后40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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