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印花稅
注冊資金印花稅,應按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適用稅率為萬分之五。
國稅發(1994)025號文,將其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如果僅變更稅務登記證上的法人代表,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金額總和未變,不涉及繳納印花稅。
衡水市|
伽师县|
呼伦贝尔市|
新竹县|
兴城市|
永登县|
双牌县|
高唐县|
印江|
桓台县|
山东|
沛县|
潜江市|
丰原市|
安达市|
平原县|
万盛区|
安岳县|
策勒县|
甘肃省|
锦屏县|
衡南县|
荆州市|
霍林郭勒市|
交城县|
玛沁县|
凌云县|
博白县|
沽源县|
曲靖市|
新绛县|
安宁市|
集贤县|
惠州市|
额尔古纳市|
得荣县|
新平|
辽宁省|
梁山县|
株洲县|
毕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