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注銷或注銷不當,稅務黑名單,全國終身追繳
注冊公司容易,注銷難,許多人計算成本后直接放棄。但是放任不管的后果你們知道嗎?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法院在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進行全面規范,其中包括變更追加瑕疵出資有限合伙人、違規注銷企業的清算責任人。
此前,工商總局下發最新規定,企業不按時報稅、公司不進行注銷將給公司帶來信用污點,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影響:
(1)法人代表不能貸款買房;
(2)法人代表不能辦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領養老保險;
(4)公司會每年被稅務局罰款2000至1萬元;
(5)有欠稅,企業法人代表會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飛機和高鐵;
(6)長期不申報稅收,稅務局會上門檢查;
(7)長期不申報稅收,發票會被鎖機;
(8)工商信用網進經營異常名錄,所有對外申辦業務全部限制,如:銀行開戶、進駐商城等等。
國家對于不注銷、不報稅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規定的處罰:
一、行政處罰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公司黑名單
未在規定時間內注銷的企業會被工商部門拉進黑名單,以后該企業要去工商、稅務辦理作何事務都會經歷嚴格的篩選審核。
三、法人黑名單
1.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義再注冊公司。
2.稅務則永久被列入監控黑名單,如再注冊公司,將被稅務機關追溯補稅罰款。
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罰款;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進入征信系統,對本人以后銀行貸款、出國等都會有所影響。
因此,為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公司注銷應依據相關規定嚴格執行,不可懈怠。
下面介紹公司注銷的相關內容:
一、公司注銷的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二、公司注銷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注銷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驟組織清算后,方能辦理注銷登記,公告終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組;
2.公告并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依法對債權進行登記;
3.清算組接管公司,展開清算工作;
4.清算組全面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6.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財產;
7.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三、公司注銷流程:
公司注銷流程主要分為七步:
工商注銷備案 → 注銷公告 → 稅務注銷 → 工商注銷 → 代碼注銷 → 銀行注銷
所以,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
清算主體的法律責任是指公司因破產、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進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體違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定,或因過錯造成公司或債權人的損失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清算組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A. 清算組未履行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
B.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可以主張。
C. 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和債權人可以主張。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即清算義務人)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A. 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B. 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 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
3.股東或發起人出資不足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承諾第三人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在工商登記部分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5.內部責任分清
上述責任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數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以支持。
(二)行政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中只規定了對于清算組的行政責任 ,清算組作為公司特殊時期一個責任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外,仍然可以承擔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責任是脫離公司的獨立責任。但同樣,如果清算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后,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民事賠償具有優先順位。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62條妨害清算罪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對清算人和清算義務人等直接責任人員在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規定了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停止運營,干凈快速的注銷掉,不留后患!要是你果真沒注銷,然后被工商吊銷了,后果如下:
一、注銷和吊銷的區別
1.注銷: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經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并經過規定清算程序后主體資格消滅。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資格合法終止,所有員工遣散,所有銀行的錢收回,所有債權債務結束。注銷是合法行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經營的最終唯一結果。
2.吊銷:是指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工商行政部門強制停止其經營活動的行為。在吊銷后注銷前,公司依然存在,還要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不過不得開展經營業務。
二、吊銷的后果
1.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會被傳輸到全國工商系統黑牌企業數據庫,實現全國范圍內監管,同步在全國金融征信系統中納入不良記錄;
2.被吊銷營業執照3年內,企業的名稱不能再重新使用;
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國范圍3年內都不得申請或擔任其他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被吊銷企業的法人代表,終身進入工商系統黑名單,不得再兼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還要被列入“黑名單”不能設立新公司;
5.法人代表無法購買機票,不能辦理貸款;
6.影響公司所有股東的信用。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而言之,讓公司自生自滅,公司就會有信用污點,后果好嚴重啊!
最后特別提醒:最后的銀行戶一定要注銷掉,不然即使公司已經注銷了,后期銀行盤點起來也可能把你納入異常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