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不允許抵扣的27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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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一般納稅人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新開業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受理審批期間除外)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4.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取得購進農產品除外)不允許計提抵扣進項稅。
5.一般納稅人在認定批準的月份(新開業批準為一般納稅人的除外)不允許抵扣進項稅。
6.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抵扣聯交叉稽核比對沒有返回比對結果或比對不符時,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7.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取得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比對不符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8.一般納稅人取得允許抵扣的,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未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認證不符或雖認證通過但未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9.購進免稅貨物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向國有糧食企業購進免稅糧食除外),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10.取得匯總開具的專用發票,沒有同時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相應《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11.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沒有按規定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1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偽稅控比對項目不符、不全(如非匯總填開運費發票的“運價”和“里程”兩項內容不全等等)的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13.取得貨物運輸發票只允許對運費、建設基金計提進項稅額,未分別注明運費、建設基金和裝卸費、保險費或其他雜費的,其貨物運輸發票不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
14.取得作廢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15.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所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結轉到經批準準許抵扣進項稅額時抵扣。
16.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17.免稅貨物恢復征稅后,收到該項貨物免稅期間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18.進口貨物減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以及與周邊國家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征的增值稅稅款,不得作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金抵扣。
19.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一般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不得在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進行抵扣。
2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除外)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但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22.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23.自2009年4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4.一般納稅人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稅進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25.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含運輸費用)發生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26.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含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上述正常損失已將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申報抵扣的,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27.購進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包括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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