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稅站|老板,請注意這些行為都是假發票
來源:未知來源 時間:2018-12-11 11:24:21瀏覽次數:1994次
何為虛假發票?許多人想當然地認為,虛假發票就是“虛假”或“不真實”的發票。雖然不能說這個想法是完全錯誤的,但廣義的定義比狹義要多的多。
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國務院587號法令,2010年)明確規定:發票發給按照規定的期限,序列和欄目等,所有這些應如實性發布,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假發票行為之一:
(一)為他人或者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什么是與實際業務情況不一致?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沒有真正的發生交易行為,但是開了發票,這就是虛假發票;蘋果賣了,開具了橙子發票,這是假的;三個蘋果賣了,兩個蘋果開了發票,這是假的;蘋果5元/公斤,發票7元/公斤,是假的;東西賣給A,發票卻開成了B,這也是假的。A賣東西給B,但是發票給B是假的等等。也就是說發票上的賣方、買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經營相符。
(二)讓他人自行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更容易理解,既要開具不符合實際業務情況的虛假發票,也要讓別人為自己開具不符合實際業務情況的發票。
例如,為了逃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讓朋友作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A公司開具發票。在這里,A公司和B公司都是虛假發票的行為。需要提醒,許多運營商或財務人員理所當然地認為,發行的發票不符合實際業務情況外是一個錯誤的發票,但他們不知道,讓別人為自己開具也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三)引導他人開具與實際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本文還包括虛擬發票類別中的中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專業性的,即在發票開具方和發票受票方之間充當“中間人”賺取中間費,屬于違法行為;二是企業碰巧知道發票存在冗余,而缺少發票的企業成為了朋友幫助的理念,成為發票中間介紹人。引言,這種行為主要是由于對法律的無知。然而,無論你是否了解法律,一旦發生這種行為,你都必須接受同樣的法律制裁。所以,不要把發票介紹給別人,以免好心做壞事,既傷害別人又傷害自己。
那么,發生以上3種虛開發票行為會造成什么后果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發票金額不滿萬元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票金額在萬元以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誰錯誤地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減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款不少于20000元但不超過200000元;虛征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其他比較嚴格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稅收支付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應當不少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也應當被判處罰款不少于人民幣50000元或但不超過500000元
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納稅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納稅數額巨大的,或者納稅數額不實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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