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代理記賬
來源:企的寶 時間:2020-04-16 09:46:23瀏覽次數:1530次
對于沒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單位,建議采用代理記賬法。
所謂代理記賬,是指具有特殊授權的代理機構代表不具備設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行為。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無條件設立的,委托經批準設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在中投世紀,財政部就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與客戶的關系、代理記賬人員應遵守的道德規范等問題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并做出了具體規定。
1.代理記賬機構條件按照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至少3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以及一定數量的具有相同條件的兼職人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代理記賬機構應具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機構的設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
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財政部審批,領取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方可從事代理記賬。
2.關于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根據客戶的委托辦理以下業務:根據客戶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客戶委托的相關經濟業務。
3.中投世紀代理記賬機構與客戶關系客戶與代理記賬機構應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委托代理記賬機構應對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明確會計憑證的轉賬程序和收款程序;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終止合同時雙方應處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委托方應履行以下義務:對于本單位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寫或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指定專人負責資金的日常支付和保管;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對于代理記賬機構返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的和補充原始憑證應及時更正和補充。4.簿記代理人應遵守的規則根據中國投資公司的規定,簿記代理人應遵守以下規則:遵守會計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客戶信號請求的會計處理。
拒絕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虛假會計信息和其他要求;負責解釋委托人關于會計原則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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