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夢
| 會計
2018-02-27 17:27:4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的規定: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過去已辦理退稅登記證的出口企業在本辦法下達后30日內按新的規定重新認定。未辦理退稅登記或沒有重新認定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出口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因此,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的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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