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夢
| 會計
2018-02-27 17:21:34
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取得的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稅。
(2)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股權收購價格減原股本差額對應的部分:不征稅
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新股東將所持股權轉讓時,其財產原值為其收購企業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及相關稅費
企業發生股權交易及轉增股本等事項后,應在次月15日內,將股東及其股權變化情況、股權交易前原賬面記載的盈余積累數額、轉增股本數額及扣繳稅款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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