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利芳
| 會計
2018-03-05 10:04:37
答: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
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因此,因逾期繳納電費生成的違約金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不能扣除的范圍,實際發生的可以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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